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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冷链食品“四证”齐全才能流通

进一步有效防控我市新冠肺炎疫情,及时消除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11月21日,泉州市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工作的通告》。

   通告要求,所有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相应显著位置公示“进口冷链食品”字样,公示“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消毒证明”。未提供相关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市销售。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应组织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进口冷链食品交易时,为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提倡使用电子支付等无接触支付方式,或留存相关消费信息,便于追溯。

   已进入我市存储且未取得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核酸检测机构对库存进口冷链食品进行批批检测,并进行最小外包装消毒后,方可对外流通、加工、销售和消费。

   自今年11月22日零时起,凡新进入我市“存储、流通、加工、销售、消费”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取得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消毒证明(以下简称“四证”),方可对外流通、加工、销售和消费。

   从事批发和购进大宗自用进口冷链食品的经营者,必须在进口冷链食品预计到达存储地24小时前,从事收储进口冷链食品的冻库,必须在代贮的进口冷链食品到达并完成消毒装卸入库24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备,备案内容包括生产经营者姓名、食品名称、数量、检验检疫报告、报关单、核酸检测报告和消毒证明、承运企业和车辆、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

   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每7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新进人员做到“随进随检”。各环节经营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切实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

   对未取得“四证”,或拒不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贮运、生产经营单位,查封涉事产品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消毒、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